山东省千佛山医院门诊毒麻药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08-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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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为了提高晚期肿瘤病人及疼痛患者的生存质量,减轻病人痛苦。方便患者及家属使用《麻精》药品,同时防止药品流失,我院门诊部根据卫生部第53号令,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1、由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根据住院病例的病情及药品管理规定开具毒麻药品处方、诊断证明 、同时与经办人签定《毒麻》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2、专家应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开具处方时必须严格掌握用药剂量、用法、(两次以上用药不能出现PRN 用法),如出现PRN用法只能开一次用量。
3、每次就诊同一个专家时只需首诊由该专家开具诊断证明和签订《毒麻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如更换专家必须重新以上程序。
4、 首次使用针剂、贴剂《毒麻药品》的患者,医生必须在处方上注明“首次使用”。
5、代办人携带以下证件到门诊部办理相关手续。
⑴、住院病例复印件。
⑵、患者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
⑷、诊断证明、麻醉处方 、知情同意书、门诊病历。
6、门诊部审查以上证件材料并进行详细登记同时在处方背面加盖门诊部公章。
7、 门诊药房根据药品管理规定严格审核门诊病历、处方剂量、用法、医生签名等是否符合要求。审核合格后填写“准发”字样,并加盖审核人员名章方可到收费处划价、交费,再次取药者必须携带上次用药的安瓿、贴剂(回收)。
8、收费处划价、收费时必须严格审查处方背面是否加盖门诊部公章。
9、门诊部设专人负责登记、审核、盖章,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住院病例复印件、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知情同意书)。
《毒麻药品》取药流程
门诊挂号→→→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就诊→→→
门诊部审核材料→→→药房审核处方→→→收费处划价、交费→→→药房取药
门诊部
1、由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根据住院病例的病情及药品管理规定开具毒麻药品处方、诊断证明 、同时与经办人签定《毒麻》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2、专家应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开具处方时必须严格掌握用药剂量、用法、(两次以上用药不能出现PRN 用法),如出现PRN用法只能开一次用量。
3、每次就诊同一个专家时只需首诊由该专家开具诊断证明和签订《毒麻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如更换专家必须重新以上程序。
4、 首次使用针剂、贴剂《毒麻药品》的患者,医生必须在处方上注明“首次使用”。
5、代办人携带以下证件到门诊部办理相关手续。
⑴、住院病例复印件。
⑵、患者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
⑷、诊断证明、麻醉处方 、知情同意书、门诊病历。
6、门诊部审查以上证件材料并进行详细登记同时在处方背面加盖门诊部公章。
7、 门诊药房根据药品管理规定严格审核门诊病历、处方剂量、用法、医生签名等是否符合要求。审核合格后填写“准发”字样,并加盖审核人员名章方可到收费处划价、交费,再次取药者必须携带上次用药的安瓿、贴剂(回收)。
8、收费处划价、收费时必须严格审查处方背面是否加盖门诊部公章。
9、门诊部设专人负责登记、审核、盖章,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住院病例复印件、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知情同意书)。
《毒麻药品》取药流程
门诊挂号→→→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就诊→→→
门诊部审核材料→→→药房审核处方→→→收费处划价、交费→→→药房取药
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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