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 千佛山医院)院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医院院务公开工作, 提高医院民主科学管理水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根据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推行院务公开要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通过医院院务公开工作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医院职工民主监督,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完善医院民主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三条 院务公开坚持依法执业、诚信行医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和谐的原则,坚持与医院行政管理公开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 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实行院务公开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要纳入医院建设工作重点,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全院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措施,监督检查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做好公开事宜,及时收集职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检查、考核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院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院务公开实施中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院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医院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
公开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公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公开经批准开展的各项诊疗技术和特殊临床检验项目;公开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公开重点专科的人员组成;公开承担的教学任务;公开医疗机构位置及周边的交通;公开医疗机构内交通线路及导诊路标提示;公开门诊、急诊、住院部各病房的设置、位置格局及科室布局;公开紧急情况应急避难的疏散通道;公开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及监督途径;公开病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公开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公开服务投诉方式和向上级部门投诉方式;公开行风廉政建设情况;工作人员佩戴名牌上岗;公开临床、医技科室名称、服务内容等医疗服务基本情况;公开专科、专业门诊、专科特色;公开医疗机构服务时间;公开门诊、急诊、住院服务流程和便民服务流程;公开预约挂号方式、门诊诊疗项目、医务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出诊时间、节假日值班安排;公开特殊人群优先措施;提供门诊咨询服务;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公开特需服务的项目和内容、服务对象。
第八条 向患者公开内容:
能够有效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进行病情告知;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特殊诊疗服务的流程、费用及有关事宜;向患者告知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及报告等有关服务内容;向患者告知辅助检查前的注意事项;向患者公开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公开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程序;公开向患者提供病历复印的服务流程和地点及有关注意事项;为患者提供收费查询服务;公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药品价格;公开医用耗材价格。
第九条 向内部职工公开内容:
公开有关医疗机构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重要人事任免;公开重要项目安排;公开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公开医疗质量与安全信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投诉信箱、电话;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公开医疗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公开临床、医技科室的诊疗护理常规;公开重点部门的工作流程;公开应急方案;公开药事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开药物、耗材使用监控结果;公开财务管理经营情况,业务收入、经济效益情况等;公开职工权益相关事项;公开人事管理有关事项。
第四章 院务公开的形式与程序
第十条 院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如下:
(一)对外公开的形式
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编印、发放各类资料;通过院内局域网、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公开;设立电子触摸查询装置、查询电话;设立院务公开投诉信箱等。
(二)对内公开的形式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医院办公局域网;院务公开栏;院周会;党政工联席会;职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院务公开的程序
(一)院务公开项目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设立目录并分解到各职能部门。
(二)各责任部门按院务公开项目目录规定的公示内容发起申请流程,由各自分管部门的院领导审核签批,经办公室审核编号后,报党务办公室宣传进行发布、公示。
(三)各项院务公开活动均须在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未经院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院务活动的公开信息。
(四)各责任部门要每月及时更新院务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 院务公开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发扬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包括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监督考核的重点是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
第十四条 各分管公开项目的部门设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监督。院务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对院务公开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五条 院务公开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定期考核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对于院务公开工作考核不合格的部门,由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部门负责人采取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同意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院务公开实施细则》(院字〔2024〕2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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