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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10-25 00:00
     为加强新农合病人就医管理,保证医院新农合诊疗工作正常运行,规范新农合审核、监督、检查,根据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分管医疗保险副院长主管。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办公室设在医保办,由医保办主任兼任新农合的主任。
     3.新农合办公室设立专职人员从事医疗审核工作,并做好宣传政策咨询等工作和完成新农合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审核内容:
     . 1.病人身份审核。要求住院参合病人人证相符。并在病历首页加盖“新农合”戳记。
     2.用药范围审核。要求按新农合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使用。
     3.自费项目审核。新农合项目内容外的要有病人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存档。
     4.住院费用监控。住院参合病人费用施行网上和病房询问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5.出院病历审核:
     1)、病历医嘱、费用明细等完全一致,检查报告单齐全。
     2)、出院带药原则3天量,确实需要最多不超过7天量。
     3)、用药、检查、化验合理规范,一次性材料使用规范。
     4)、合理收费,不漏收费、多收费或重复收费。
    
     三.设立新农合的专职会计。
     1.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新农合管理机构提供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2.管理新农合有关票据、就诊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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